被罚97万,袁冰妍真的偷了吗律师视角

案情简介

近日,袁冰妍关联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罚款约97.80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

  根据上图的显示:-年期间,重庆丽妍文化传媒公司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即袁冰妍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支出金额共计8,,.44元,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作为扣缴义务人,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9元,但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其上述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的罚款,即,.57元。

核心焦点七问七答

Q袁冰妍偷税了吗?  偷了。

  偷了。袁冰妍是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取得经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照税法,在向股东袁冰妍分红的时候,必须代扣代缴分红额20%的个人所得税(即尽管袁冰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赚的钱她只能得到80%,20%必须以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

Q袁冰妍偷税,为什么处罚的却是公司?

  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Q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简单地说,就是给个人转钱的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袁冰妍税案中,公司要将分红分配给股东,则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

Q袁冰妍被行政处罚了么?

  没有。袁冰妍是纳税人,此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Q袁冰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补缴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内容见上),“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此次案件中袁冰妍是纳税人,欠缴的个人所得税1,,.29元应由她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袁冰妍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Q袁冰妍有没有刑事责任?

  目前没有。

  本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的应扣未扣行为不在此列。

Q丽妍公司有没有刑事责任?

目前也没有,原因同上。

案件特殊之处

  本案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明星偷税案件。

  大多数的明星主播偷逃税款案件,都是采取隐匿个人收入(如范冰冰)、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如薇娅、林珊珊雪梨、邓伦等N多人)等方式。隐匿个人收入,就是“阴阳合同”,用他人的账户收款而不申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方式,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低税率的经营所得(这种方式也是现行的税筹公司最喜欢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

  但是,此次袁冰妍税案在具体偷税行为上存在很大的差别。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取得经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并没有按照正常的分红方式向股东袁冰妍分红(按照税法,股东袁冰妍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将公司资金用于袁冰妍的消费性支出(会计上计入了“其他应收款”这个科目)。所以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这种名义上的借款行为,将其认定为是实质上的分红。

关键法律文件

  重庆税务机关将股东借款实质认定为分红的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此次事件是近期曝出的第一起股息红利偷税案件,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事实上在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实践中,这种类似的操作屡见不鲜,例如为股东买房买车;账面上将公司资金以借款形式借予股东,但法律性质实际上是分红,股东并不偿还借款。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上述操作试图避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表明,在金税四期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机关进一步、全方位的加强了税收监管。税务机关有权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打击各种偷漏税的行为,将各种避税伎俩堵住,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除了打击股东不予分红形式逃税外,在54号文中,税务机关还重点点名了以下几种常见的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语

  本案的处罚以及曝光需要引起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视,这种司空见惯的避税手段并不合法,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查处后果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可能会面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股东作为纳税人仍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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