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为何频发巨额偷漏税问题

近年来,直播行业作为一种大幅度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及改变国民消费方式的新兴行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直播行业乱象也开始有所显露。4月23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并从5月25日起正式施行。新规也被称为直播电商行业“史上最严”的监管令。可以预计,此举将进一步规范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税收缴纳作为直播行业一个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却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和新兴性,让直播行业的税收面临众多难题,而这些难题的存在也为直播行业相关主播及机构的偷逃税款开启了“窗口”。

一、如何界定直播行业的收入类型及具体数额

直播行业涉及的经营主体和纳税人,主要涉及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公司、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内容制作公司和演艺企业等。其中尤其涉及头部主播,其收入来源多样化,可能包括固定薪资、坑位费、报名费、佣金抽成、“直播打赏”等多种类型,这给个税征管带来了全新的问题与挑战。

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指出将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监管实践中,至于网络主播怎么交税,需要根据其业务模式、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类型以及实际取得收入的具体情况,来看个税适用的税目。

网络主播以自然人身份与平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取得劳动报酬的,包括固定薪资、提成奖励等,一般只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网络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平台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则由平台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相关业务款项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再按照与主播之间的约定进行结算,并由经纪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若主播设立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与经纪公司合作的,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与经纪公司结算,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工作室依法兼营经纪业务并与平台公司结算的,也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直播行业的乱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如纳税人存在依法可不设置账簿、建账存在困难、账目混乱、逾期申报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况,税务局有权进行核定征收。目前部分地区为扶持新型业态的发展,对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形态进行较低税负率的核定征收,这也使得税收核定政策滥用成为直播行业的普遍现象。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但是不区分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地对个独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可能会客观上导致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对于高收入的直播行业而言,对其进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与该优惠政策的初衷相违背。

通常来说,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两种关系,第一种是主播是直播平台的员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主播的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那么主播的收益属于按劳务报酬所得,同样适用上述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3%增值税以及少额其他税款。这样的常规方式缴纳的个税税款比较高。相较于前述两种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缴纳税款的税率低一些,且大多地区采取核定征收的优惠方式,最高税率是35%,而大部分地区在10%-25%,甚至有些费用的税率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实际税负可以低至5%以内。这便是现存众多主播偷税逃税的方式,例如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在年至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在国家不断加强对文娱领域税收征管的查处力度之下,根据天眼查相关数据显示,截止今年8月底,国内已有余家艺人经纪公司,网红直播等相关企业被注销。今年6月单月,就有超家相关企业注销,每天至少3家企业被注销。

三、黄薇(薇娅)此次罚款中,不同罚款倍数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方面,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近年来文娱行业税收事件已经多次爆发,国家对文娱行业的税收政策也一再强化,从范冰冰、郑爽,到如今雪梨、林珊珊、薇娅,不管是用“阴阳合同”、还是用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方式来偷逃税款,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企业和个人在推动企业、个人与社会良性互利循环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但不可突破法律底线。

作者简介:凌子希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致力于MCN机构法律纠纷、头部主播法律纠纷、电商平台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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