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视角又一偷漏税薇娅被罚13亿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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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商的高速发展,带货主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同时也继明星艺人之后,成为又一偷逃税款的典型职业类别。此前,知名网红“雪梨”、“林姗姗”双双下马被查超万元,殊不知,这仅是冰山一角,最近知名主播薇娅也被卷入偷漏税事件中。

时事聚焦:薇娅因偷漏税被罚13亿引争议,直播行业乱象不断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黄薇(网名:薇娅)在年至年期间,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而此前,11月22日,林姗姗和雪梨两大知名网红也被曝出偷税漏税,随后二人店铺纷纷下架、账号被各大封禁,事业遭受重创,加之此次薇娅高达13亿元的税款,使得偷税漏税事件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引发热议。

众所周知,前几年知名艺人接二连三因偷漏税事件而隐没已不是什么稀奇事,群众更为惊叹的是,作为公众人物却忽视或漠视国家法律规定,没能起到正确的引导示范作用,令观众寒心和失望,而如今网红主播——作为新一类的公众人物,也频繁被曝出行业乱象不断的事件,不禁令人发问:行业里究竟还有多少人偷税漏税?接下来,薇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析本事件。

以法说事:偷税漏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对于本起事件中,薇娅偷税漏税的行为,法律如何评析?税款又是如何确定的?

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年至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进行处罚。本次依法作出的处罚13.41亿元,主要组成部分有: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部分,由于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由于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2.接下来,薇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除了偷税漏税,还有例如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直播行业乱象,对此我国有哪些法律适用规制?

对于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直播行业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要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结语:

当下不少人将直播带货看作是风口行业,殊不知看似风光的表面,实则背后潜藏巨大的危机和风险,如今不仅是普通老百姓,甚至明星、网红们都纷纷走进直播间做起了“带货”,由于利润可观,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行业。然而,火热的发展也让部分不法分子别有用心,出现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情况,不少消费者成了“受害者”,鉴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维权成了一大难题。

同时,由于带货主播“0门槛”,薄弱的法律意识也让不少从业者在法律边缘跃跃欲试,或是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作出有违法律的行为,这类情况也并不在少数。如今雪梨、薇娅等人的结局大家有目共睹,国家的严查整顿,也就意味着发出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的信号,要彻底改变直播行业的乱象,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还需主播、消费者、商家、监管部门的多方配合,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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